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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12号)

     
    时间: 2023-11-06 来源: 财务处 作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规〔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放、在所在高校办理的助学贷款。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

    (一)明确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二)优化还贷方式。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毕业后5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经学生申请可相应推迟宽限期。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内容进行变更。

    二、着力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三)合理确定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经办分行开立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国家开发银行经办分行委托代理结算机构批量发放和回收助学贷款资金。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四)规范开展申请受理。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选择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一种贷款。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把关,教育指导学生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真实性、完整性,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经办机构要不断优化服务,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

    (五)强化还款约束管理。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注重贷后跟踪管理。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依法将其违约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六)落实风险补偿措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建立,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其中,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高校按贷款发放额的1%承担,其余由省财政承担。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风险补偿金若低于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经办分行承担;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经办分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校园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风险补偿金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各高校承担部分与该校借款学生还款情况挂钩,并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从高校学费收入中拨付。

    三、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

    (七)健全工作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明确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机构,充实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力量,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等工作。

    (八)压实各方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完善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能力,确保应贷尽贷。财政部门要核定并足额安排本级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各项经费预算,及时下达贷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办银行的工作指导,督促落实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措施。

    (九)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一名学生都能知晓政策。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更好体现人文关怀。强化资助育人功能,加强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的良好品质,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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